近日,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实施办法》。要求各地档案、民政、农业部门进一步落实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的相关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档案工作的全面深入发展,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实施办法》明确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活动的主要任务和目的,即: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事业的全面进步;展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新面貌,为全面提升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将成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活动领导小组,承担示范县活动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检查验收工作。
《实施办法》要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活动由国家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选择有代表性的县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一定数量的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试点期间,由示范县活动领导小组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验收标准》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县(市、区)将命名为“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实施办法》规定,申报和确定试点单位,要本着自愿原则、区域原则和示范原则组织进行。要根据东、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不同地区的档案工作特点,实行有差别和有针对性的区域性原则。各地确定示范县应综合考虑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选取具有代表性、可行性、推广性的县(市、区)组织申报和实施。
《实施办法》还对试点单位的申报条件和审核程序,及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作出了规定。
(原载于8月5日《中国档案报》) |